《地球人遇見小王子》侵權事件發生至今約一年半,官司在2017年五月以和簽和解書落幕,
這些日子我並不打算公開發表任何說明,但仍持續造成許多誤會及傳言,特此以我個人的立場發表這篇文章
(人總以自己的角度看事,但我想告知我處理的方式,以及態度與起因動機)。
事件起源容我先從《地球人遇見小王子》的誕生開始闡述起:
2013年我曾經是一名國中表演藝術教師,當時單純為了鼓勵學生進劇場看戲,我從網路上列印了幾張《小王子》A4圖片,
在教室中以大綱方式講過《小王子》並帶領學生延伸討論當中的哲學,結束後我鼓勵他們進劇場看當時在高雄演出的《小王子》音樂劇。
不料期末學生反應在這堂課程中收穫很大,於是第二年備課時,我列入了《小王子》一書在我的學期課程規劃裡,
第二年則不再使用A4紙張圖片,改做成PPT,也讓學生上課時不至於為了看講台的A4圖感到吃力。
課程內容則是每放出一張圖,我會講一段故事,緊接著延伸討論班級霸凌、親子相處問題、升學壓力、社會新聞、性別歧視......等議題。
為了讓孩子在課程中保持新鮮感(做過老師的一定知道學生一感到無聊,就不會想在搭理你想講的道理,每位老師每堂課都是盡全力的單人表演),
我同時跟白開水劇團取得了《飛行員與小王子》演出片段影音檔,
及《夕陽》、《好朋友的約定》兩首歌曲,在講課過程也會播放出來,並且有向白開水劇團說明在課程當中會引用上。
(白開水劇團《飛行員與小王子》音樂劇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9PvIL6WrOw)
當時很多學生在課後紛紛寫信致謝說這堂哲學課的收穫跟感動,甚至學生集體去買書來請我簽名留念,
當然我也會跟學生說這不是我寫的書,也不是我的創作,我只是用這些作為教材,討論我想告訴他們的生活哲學,
學生清楚這點,他們對我說因為上了這堂課才認識《小王子》,所以才想去買書找老師簽名紀念,也製作了許多卡片或小王子的禮物送上。
每次的課後都會再針對學生的回饋及反應做改進,及調整PPT內容(我相信各科目的老師都會這樣整頓自己的教材),
所以PPT圖片時常會做刪減,或增加替換,上課內容也不時調整。
某天有機會看到Animate立體書劇場現場演出,
演出後也從網路上聽了Animate立體書劇場的歌曲《小王子與他的玫瑰花》,真的太喜歡這首歌曲了,於是我拿起吉他Cover這首歌曲,
之後在教室中上課時跟學生討論到關於《小王子》書中討論的愛情哲學時,自彈自唱歌曲部分段落呈現給學生聽,然後再繼續上課。
也因很喜歡Animate立體書劇場繪圖風格,於是在整個故事講完時,下課前,
PPT播放出Animate立體書劇場放在網路上的宣傳短片(影片長度約莫1分鐘,但我下載後重新配樂及放慢,這點我已觸及智財法的重製罪)。
某天這個課程被學校的其他老師發現了,老師們則用心地向學校推薦安排連續九場的活動計畫,
讓當季畢業生輪班進來上這堂課,我本以為一如往常的上課,後來也因為學校老師的熱情分享,在網路上發表了一則文章,
不久後我開始接到其他學校的來信,邀請我去到他校分享一樣的課程內容。
當時的我有些疑慮,不知道這個PPT拿去其他學校上課,是否會觸及版權問題,也聽了身邊同事的一句:「教學用途,算合理引用範圍。」,
而因此忽略了應該更仔細去理解這當中關於版權上的觸法的可能性。
當時使用這段宣傳短片,只透過臉書簡短的詢問Animate立體書劇場能否使用那團隊放在網路上的影片引用在課程中,並未正式簽立合約及詳細討論,
我們雙方皆沒有說明清楚的情況下,(我沒詳細說明我是如何使用,對方沒有詳細說明只能怎麼使用)我就這樣帶著PPT去到了其他學校上課。
這是我的第一個疏忽失誤。
當時我沒有提到我自己演唱音樂的部分,是真的因為我以為Cover自彈自唱一小部分是沒問題的,
(經過這次訴訟案我才知道,原來很多時候翻唱別人的歌曲已經觸法)。
真的沒想過,後來學校一間傳一間,學生、家長、老師們反應很熱烈,紛紛臉書致謝有孩子因為這樣主動去化解與同學間的誤會,
有的人會寫信告訴我他本來想自殺的心情,有的母親來信說他從沒看過自己這麼安靜的孩子回到家激動地分享她的感受,
也有老師感謝班上霸凌的氣氛隔天自行瓦解,因此來信邀約的學校層出不窮。
我才意識到這堂課開始慢慢被當成一場表演了,
也開始積極找身邊懂設計的朋友幫忙我重新整理整個課程內容(插畫與影片),
後來去到咖啡館呈現時,有對外售票,(8月有一次在酒館內呈現,此版本完全沒使用對方的創作,在此就不多加說明)
於是我去詢問《小王子與他的玫瑰花》的音樂創作人是否需要權利金(我當時只知道歌誰寫的就應該要去問誰,當時的我真的不懂版權更多細節),
在臉書上得到了創作人的同意,對方表示很樂見作品被分享,不需權利金,我也很感激對方的分享。
(歌曲創作人當初是很單純的大方分享她的創作給我,事發至今我仍感謝她當時的幫助,在此容我不公開我取得她同意的對話截圖)
每當有學生表示喜歡當中某部分的圖像或影音,前來詢問創作時,我也不曾說那是我自己個人的原創,並附上出處加以說明。
(下方為與學生的對話截圖)
事發在2016年10月17日,當晚受邀前往高雄某所國中對家長們講課,當中有人看過Animate立體書劇場在高雄演出過的《小王子》,
對於過程演唱的歌曲與尾聲看到的短片覺得熟悉,於是與Animate立體書劇場分享當天看到的內容,
我於座談會後立刻收到Animate立體書劇場留下的手機電話,要求我與對方聯絡,當下我立刻回撥,
對方感對我的行為到相當生氣,當下我除了道歉,還是盡力道歉,並詢問是否能做任何實際行動上的彌補及金錢補償。
通完電話後,對方認為表示我已無法彌補對於Animate立體書劇場的傷害,
首先能做的是將其移除內容,簽立公開道歉書,並置頂粉絲專頁一個月,我也承諾會把道歉書寄出,親自送去我去過的每間學校,
我於通話完後立刻回到家,當晚由我擬出公開道歉書,交給對方審閱並由對方來修改內容。
經過對方修改後簽訂道歉書函如下:
也遵守承諾公開置頂一個月,至今此道歉文仍未刪除,於宮能安紛絲專頁仍能找到,我沒有要打算抹滅我過去的失誤,
包含至今仍未將《地球人遇見小王子》名稱換掉。
隔天簽立公開道歉書之後,將正本寄出出給對方,影本寄出兩封給外縣市學校(桃園、南投),
其餘的各校,我趁工作空擋則是親自送道歉書,並向校方主管單位說明。
接著照實向對方提供我去過的學校地點(沒有一絲隱瞞),以及主動拍攝提供錄影檔案上傳連結給對方,
讓對方可以透過我拍的影片得知我使用的方式,以及我刪去後的內容,事發隔天也很期望能夠親自登門當面道歉及說明清楚。
在我提供完以上資訊後,接著接到走法律途徑的消息:
接著就是漫長的法律諮詢途徑,說明至此,我要真心感謝這過程中幫助我,給我處理意見的老師跟朋友們,
也謝謝給我專業意見的律師,更謝謝在官司期間給我與關心的親友、各個校方及學生,我已經積極且面對處理,若是得走法律,我也只能自我承擔刑責後果。
這段日子是有些失望跟領悟,我受到一些長輩的責備,責備我的粗心大意,這我全盤接受這些教導斥責,
但我卻也聽到一句:「你怎麼這不保護自己!對方要你提供什麼你為何老實說?還自己提供證據讓對方告你!」的一句斥責,
我的眼淚就掉下來了,因為我成長的大環境是教導我:「誠實為上策。」,小時候,師長和父母告訴我們做人要誠實,
所以面對這次的錯誤,我照實提供所有資料訊息,也想表示我並沒有要惡意偷竊,想盡力解決。
但在大人眼裡,此刻的誠實是愚蠢且不保護自己的行為,當下我對世界的真實與過往的學習是完全相反的。
經歷這場官司過程,開始研究許多法條,也不自覺得對大世界感到失望,因為律法說到底其實也就是文字遊戲比賽,
原告可以針對那些法條字面定義別人為有罪,
被告也可以針對那些字面解釋脫自己為無罪,
所以看誰找到的解釋最強而有力,誰比較會說話,誰的勝算最大。
這也讓我對於正義感到害怕,到底什麼才是真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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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本案件在2017年5月3日進入到高雄地檢署由檢察官問審
當天偵訊的前半段檢察官問訊時也出不少差錯,檢察官看錯審訊資料而誤唸一些原告沒有寫的內容,我方律師多次幫忙糾正檢察官遭拒,
也謝謝原告當天幫忙跟檢察官解釋,讓偵訊往實際狀況繼續下去。
最後原告表示:「我是有同意宮能安先生可以使用,但沒有同意他離開原本的學校去其他學校做使用,及不能下載後使用。」
檢察官問我是否是這樣,而我表示,當時獲得原告同意時,我們雙方並未說明清楚使用範圍跟方式。
檢察官向原告詢問:「你是否能提供證明,你當時同意宮能安使用時,有向宮能安說明使用方式以及確切範圍?」
原告表示:「沒有。」
檢察官接著勸雙方和解而將我們請出偵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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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檢署外,原告與我與律師三人針對此事件的談話,
以下為律師當時的說明:
原告針對youtube影片提出了該條法文,詢問我方律師:
#台灣著作權法第 第 8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律師表示:這條法文沒錯,若有人未經同意擅自下載Youtube影音,基本上已犯下重製罪(也就是說我們平時私下下載的行為已觸法,這件事情我當下才知)
但前提當中有提到「未經同意」,及是否「擅自」,針對這兩個詞面上解釋,以本次案件來看,當初被告有從臉書主動詢問,上述行為可能已經不構成法條中說的「擅自及未經同意」。
接著對方針對《小王子與他的玫瑰花》Cover翻唱詢問:
#台灣著作權法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律師表示:「當時被告詢問該作品著作權人時,並不知道該歌曲著作權已經不屬於著作權人,而詢問時著作權人忽略告知本著作權已在他人手中。
就像你跟我借車,我已經把車賣給別人了,你並不知情,接著你被車主提告,這會有點說不過去。」
接著律師擬定一份和結書,再由原告修改同意後,簽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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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過程,也聽到了一些智財專業人士提供我一些法律意見,當然也能夠感覺得到是站在我的立場解讀法條:
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首先前輩針對第一項目以我的立場解讀,只要為學校邀請: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我問前輩說,但有收取學校提供的報酬作為當中車馬,這樣是否非營利?
(一)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未訂定本條,民國八十一年本法修正時,於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一項)。」
上述的報酬針對報酬還能再更細數說明:
(三)本條所稱「表演人」,係指參與本條所定公開口述等各種行為之人。本條稱「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係指未對表演人支付口述、演出等酬勞,如支付車馬費或便當費,而實際上與租車代步或餐飲等費用相當,則不屬於報酬。惟如對演員支付車馬費、便當費,超出交通、餐食應支付之費用太多,則屬於本條之「支付報酬」。例如表演者住台北市,而演出地點亦在台北市,一場兩小時之演出,支付「車馬費」新台幣數千元甚至萬元,則非真正之「車馬費」,而屬於「酬勞」是。
最後,前輩針對第四項目以我的立場解讀,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前輩:「你用的內容若是對方已經公開在網路上的短片預告及歌曲,而不是對方非公開的劇場創作內容,那實際對於整個市場的潛在價值與影響,法官會有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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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讀至此,應該有兩種想法: 1.用法條來看宮能安根本沒犯法 2.宮能安根本在用自己的說法幫自己脫罪
這也是我歷經至今對於律法的感受,我們都能用自己的解讀為對方定罪,或為自己脫罪。
然而法律最終想帶給我們什麼?真正的公道什麼?
這整個事情最大的價值已不在於我有沒有被定罪,有沒有被關,有沒有被罰款百萬,有沒有身敗名裂,
而是我承認我的失誤,且努力面對,更看到願意相信我的人,讓我在谷底仍看到光,
我並不勇敢,這段日子精神真的是削弱,
看到網路許多攻擊,我無力解釋,我的老師也教我,不管看到任合攻擊都不要回應,因為大家都在氣頭上,
看著許多片面的解讀與誤解,甚至看到學校的學弟妹沒加以暸解就分享定論我,
讓我對於《小王子》的理解更加深刻,
容我在尾段跟大家分享我的《地球人遇見小王子》課程其中一段內容,也是因為這個事件的領悟:
小王子在沙漠中提到:「花兒是脆弱單純的生物,他們總是千方百計的想保護自己,刺只是他們保護自己的武器...」
「花朵在數百萬年來就已經長刺了,然而數百萬年來羊也不停在吃花,如果刺到頭來根本就不能保護一朵花,為何花要費力氣生長無用的刺?羊與花之間的戰爭,這不值得大家去關心嗎?如果我的星球上有一朵獨一無二的花,羊不小心把花吃了!那不就什麼都毀了嗎?大人永遠不能理解這很重要嗎?去暸解幾千年來,花朵為何不斷生長無用的刺,難道不重要?」
對於Animate立體書劇場來說,這位高雄表演藝術教師的行為,已經傷害了團隊。(我的刺刺傷了對方)
而網友們單面的解讀,及最後最後走向法律途徑,這也刺傷了我,
我們都是脆弱又想保護自己的花,這是我這段時間不斷告訴自己的事情,不論我上了多少黑特劇場或被網路攻擊,都得承受,
因為要是我遇上這樣的事情,我也會相當憤怒,只是我已盡全力表明我所有的動機跟原因,起初真的不是為了創作,也沒想用它賺錢或換取掌聲,而是想給學生上課。
當然會有人說:「不能因為說是教育而不尊重智慧財產!」,實際上一個人不夠徹底理解智慧財產權不代表一個人不尊重別人的智慧財產,
若是惡意竊取及不尊重,起初的「主動詢問」舉動其實就不會發生。
接著我們來用迪士尼影業的兩部經典作品延伸討論《小王子》提到的「大人永遠不能理解花長刺的重要性?」。
《睡美人》是一部迪士尼的經典卡通,我們都看到了女巫在公主生日那天,對公主下了詛咒,
公主將在16歲生日那年被紡織車刺傷,然後永遠沈睡長眠。
在這則故事裡,我們期待看到公主獲得拯救的同時,更期望看到女巫有個應當的報應。
迪士尼用了公主的立場帶我們看到了她的悲慘遭遇。
2014年迪士尼出品了《沈睡的魔咒:黑魔女》,這部電影帶我們用另外的時間花時理解這朵朵花帶刺的原因,
我相信走出戲院的觀眾們,終於不再對這位魔女有著這麼深的仇恨,我們終於知道她是脆弱的花朵,
也才知道原來睡美人的父親在年輕時對黑魔女做過了一些傷害,他自己也並非全然無責。
許多人只透網路文章,或是臉書黑特劇場貼文定罪我,
提醒了我自己,過去多少次,我只花了短暫時間,去理解眼前聽到的故事裡頭,那些令人髮指的邪惡的反方,而定罪了他們,
而卻沒機會花時間再去多理解整件事的更多面向前就下了定義,甚至散播下去。
就像我們小時候看了75分鐘的卡通同情了睡美人,定罪了梅菲瑟(黑魔女),
然後全部的孩子帶著對她的仇恨及憤怒長大後,才用另外95分鐘去發現原來她不是我們想的那樣。
也一定有人一輩子都沒機會花時間去看《黑魔女》,也等於完全沒有機會明白自己誤會他人的可能。
瞬間深刻了我對於小王子為何如此在意一朵花長刺的原因,世界上有許多青少年、成人、明星,接受到網路龐大的誤解,巨大的心理壓力,
給了那些人染上憂鬱症的機會,甚至沒有解釋的機會,
最後選擇自殺。也表示花的刺根本沒有招架之力,因為羊一口就可以讓ㄧ朵花消失。
小王子:「如果我的星球上有朵獨一無二的花,羊就此讓她消失,這難道不重要嗎?」
我相信對於痛失孩子的父母來說,他們那朵無一無二的花(寶貝孩子)已經消失在他的星球中了。
事件發生至今,我從不打算公開說麼這麼多的,因為我是該自己永遠承擔這些,
就像我上面提到的,我沒想過改掉我的課程名稱《地球人遇見小王子》就是我沒有要否認我的過失,
但這段日子的精神壓力,我最終決定公開說明這些,
但也是我個人立場,不能完全代表事情的全貌真相,因為對方的感受與想法甚至是受傷不是我能體會,更不能臆測。
最後,我從來沒想過要創作《小王子》,嚴格來說,我從來沒有創作過它,
我只是一個在教室上課的老師,在家裡用了網路圖片和影音作為PPT走進教室教學,最後這個課被老師們傳出去了,
我相信不會有任何一個數學老師、地理老師、音樂老師、國文老師...... ,在備課時引用網路圖片製作上課PPT內容,心裡想著是
為了將來能夠將這堂課巡迴全台謀利,然而最尷尬的是,我是一位表演老師,課程中參雜了表演性質,實際上王子的故事其實也只佔總長不到一半,
多數時間是停下來討論我生活當中遇到的大小事,進而難以定義它是一場表演還是課程,
但我也很好奇,假若我今天是一位數理老師,我為了講解數學公式,在課程投影片中放了一小段影音,或貼上了一張多啦A夢的可愛圖片在當中,
或是我是一位公民老師,為了講述女權或同志人權,我在課堂中彈吉他演唱阿密特的《母系社會》或《彩虹》。
今天眾人在網路上對我的撻伐力道還是相同嗎?
要謝謝的人真的很多,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獨自面對這一年半來的所有壓力,謝謝幫助過我的各位。
對於對方造成的影響,我仍然感到抱歉,我相信要畫動畫是相當不容易的一件事,被這樣莫名的引用,要是我也必然受傷,
當時在接洽時應該說明更清楚,才不至於這麼這麼多誤解,
也希望各位教師由我當為教材,讓更多人能夠從中學到該更加小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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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有無數的人犯下了過錯,而其中只有一部分的人會鼓起勇氣真心的道歉,然後這之中的極少數,會得到真心的原諒。」
-------------------《與神同行》